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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法人之人格、本质的讨论 如前文已经所涉及到的,这一理论有利于解释法人的本质,即法人不过对他人意志的拟制。
20世纪50年代以后,西方法律人类学抛弃了既有的西方法理学模式,不再强调于特殊文化共同体中寻求规范的存在。〔3 〕 应该说上述所有这些先驱性的研究,都是在西方法理学的解释框架中展开讨论的,直到功能论的人类学观点对法律的研究产生影响之后,这种局面才开始转变。
〔24〕 过程论者所受到的批评是,他们仅仅把纠纷看成是功利主义式的游戏,并把人看成了生活在没有道德的土地上的人,因而缺少应有的对于文化认识和道德强制的敏感。〔73〕 在法学家派的人类学家看来,所谓法律就是透过政治的、军事的、教会的或其他的权威,即如法院、警察等法律机构,对于违反规则的行为加以负面的制裁。这样一种西方神话的建构绝不单单与帝国主义密切相关,因为对于社会的一种进化论的解释框架,无疑为帝国主义的殖民主义者也为马克思主义的共产主义者提供了一种希望,这种希望即在于,尽管一个社会与一个社会在制度上千差万别,但是它们构成了一个单一的等级序列,通过这一等级序列,每一个社会都会逐渐达到社会发展的顶点。法律人类学家试图从这种描述中归纳出具有权威效力的法律规则。这种内部一致性的维持和发展对于社会,至少是对于律师来说是客观存在的。
〔40〕这里最看重的是非对称的权力关系,由此,阶级的利益和斗争便被凸显出来。地方头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获得是通过系谱的关系。看守所医疗进行社会化改革,社会医疗机构就可以直接进入看守所内部。
对于前文提到的问题,可以通过完善看守所医疗社会化改革的配套措施予以解决。看守所在收押时,必须对在押人员身体进行健康检查,并制作《在押人员健康检查表》。4.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人犯"这一称谓的删除是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实现的,该法于1996年3月17日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对此,羁押场所必须为被羁押者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障和服务,确保被监禁期间犯人的生命和健康,使所有患病者都得到医学治疗,而这其中羁押机关与社会医院合作的举措较为普遍。
参见高一飞、陈琳:《我国看守所的中立化改革》,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9期,第97-103页。被关押在看守所的人员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短期刑罪犯,他们本身就存在较大的社会危险性,有着再次犯罪的可能,医务人员因此会产生畏惧心理。
看守所医疗社会化毋庸置疑是对在押人员最为有利的一项措施,其可以有效的治疗被羁押者的身体疾病,从社会效果角度来说,医疗社会化可以体现出看守所的人道关怀。41.参见赵家新:《丹阳看守所医疗社会化年均节约40万元》,载《人民公安报》,2010年5月5日。而《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在1996年1月29日制定实施的,所以在该《规定》中会出现"人犯"的字样。如犯罪嫌疑人、罪犯与其他人相比就有所不同,他们在羁押期间是不具有人身自由权利和政治权利的。
所以自立医疗必然对侦查机关有所偏袒,其非中立的性质使其会有意隐瞒收押人员受到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行为。这种模式为当前我国看守所医疗社会化的主要模式,在笔者进行调研的重庆12个市县区中,适用这种模式的有8个,大约占了全部调研对象的66.6%。患有传染性疾病和其他难以治愈疾病的被羁押人员,应当采取特殊措施进行关押,这样一方面可以防止其将病毒传染给其他在押人员,造成所内恐慌。15.吴宗宪:《当代西方监狱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66页。
对看守所医疗社会化的界定,应该是与看守所自立医疗相对的。2012年6月1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颁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提出保障被羁押人的权利和保障人道待遇。
与此同时,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看守所医疗社会化只在其省、自治区的首府或较大城市得到实现,其医疗社会化的进程还需要继续推进。在笔者进行调研的过程中,发现重庆市A看守所在其所内也建立了相对完备的小型医院,设备与技术都达到了较高的水平,在所内就可以满足在押人员的治疗需求。
在配合调研的市一级看守所即A看守所,其医疗社会化的程度就相对较高,该市级看守所内部建立了驻所小型医院,除了治疗本所在押患者外,还负责收治全市看守所需住院治疗的部分重病在押人员。四是社会医院工作人员进驻看守所主观意愿迟疑。下面笔者将对其进行简单介绍。由于医务人员的短缺,现有所医的工作时间、精力无法满足所有在押人员的诊疗需求,导致很多看守所日常巡诊治疗工作顾此失彼。对于这种直接性身体伤害,所内自立医疗机构以其医学知识必然会发现,而对于这些侵犯人权的现象,所内医疗机构一般选择沉默和隐瞒。14.参见高一飞、陈琳:《我国看守所的中立化改革》,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9期,第99-100页。
总体来看,我国看守所自立医疗机构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医疗卫生主体不合法 医疗卫生主体不合法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从机构角度讲,看守所医疗机构不合法。泗阳县看守所与县人民医院成立了泗阳县人民医院驻泗阳县看守所医务室,建立了在押人员医疗救治监管病房。
而且在这三个模式之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是第一种模式,即将审前羁押场所设置在监狱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普遍选择。从理论界对于看守所医疗社会化的研究状况来看,目前学界并没有对看守所医疗社会化进行明确的定义。
从安全管理角度考虑,第三种模式更有利于监所安全保障。虽然,设立医院驻所医疗室或者医院的一次性投入是巨大的,但从长远来看,它能够彻底地解决看守所医疗所面临的资质、费用、人员、安全等诸多难题,可谓大有裨益。
入所前的身体检查作为证明被羁押人员是否受到刑讯逼供的证据,其可以起到威慑侦查机关使其非法取证止步的作用,如果入所前体检不规范,那么看守所对于侦查机关的制约作用也就降低了。阳光社区卫生站由丹阳市看守所提供场所并负责安全,由丹阳市云阳医院提供医疗设备和医务人员。在这种没有统一立法支持的状况下,有的地方就会出现阻碍医疗社会化改革的力量。门诊部自行购置B超诊断仪、心电图机、尿液分析仪等先进医疗设备,配备16名有资质的医务人员提供24小时医疗服务。
又如大连看守所就与某部队医院合作,由医院为在押人员设立综合病房,提供诊断、处置及住院治疗服务,这种绿色通道的设置既节约了警力,又提高了公正效率。美国著名法官布兰狄西在其著作《别人的钱》中曾说过这样一句名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泡是最有效的警察。
三明市看守所与三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签订监所医疗卫生协作协议,并开通在押人员救治绿色通道。(二)看守所医疗社会化的发展情况 从全国范围来看,我国看守所医疗社会化改革肇始于2009年,虽然从其产生到发展至今只有短短的五年时间,但其发展的迅猛之势和所取得的成果是有目共睹的。
(二)防止自立医疗机构隐瞒侵犯人权事实或者侵犯人权 自从2009年云南躲猫猫事件发生之后,人们对于看守所侵犯人权现象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当然,我们在进行医疗社会化改革的同时,也要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各地看守所医疗社会化是在监所管理探索的过程中,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发展而来,其产生的时间较短、各地样式不一,立法部门并没有及时的对其进行法律层面的规范,这就使得看守所医疗社会化没有法律强制力保障。2009年和2010年为我国个别看守所进行医疗社会化改革的尝试创新阶段。由此产生的无形的社会舆论压力、工作机制的质疑以及社会公信力的受损给看守所正常的工作秩序带来了消极影响。相对于在押人员病重需要治疗的经济压力,看守所在面对那些病危、死亡的在押人员时的工作压力更加巨大。
二是就算拨款到位,也往往不能满足看守所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33.参见李家亮:《上海:全面推广看守所指挥室工作模式》,载《人民公安报》,2014年6月12日。
医疗服务在西方国家监狱被认为是最基本的服务计划之一,审前羁押机构的医疗社会化是世界各国通行做法。这种看守所医疗的社会化模式在实践中使用的相对较少,在笔者进行的调研的重庆12个市县区看守所中,未发现使用这种模式的看守所。
另一方面由医院派遣专职医务人员常驻看守所为在押人员提供专业的医疗服务。对于多个医疗社会化模式并存的问题下文将对其进行分析。